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聲字第45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顏國政
相對人 莊明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第三人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七年度士簡字第四三一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士簡字第431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中被告即相對人之債權人,為利害關係人之一,爰聲請閱覽該事件卷證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債權人,業據提出債權憑證、相對人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士簡字第431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卷宗查核結果,堪認聲請人為本件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