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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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22號原告 林榮貴
蕭埈釧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靖軒 律師被告 黃素梅 訴訟代理人 陳德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原告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變更起訴聲明,以及聲請本院再開言詞辯論以維護其權益,經本院審酌後,認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11月24日下午3時15分許,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