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2371號聲請人 詹王蘭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秀穎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6年2月2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逾期迄未遵期補繳,是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