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埔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重傷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埔交附民字第11號原告 吳尋榮 送達代收人 洪玉珍 被告 彭維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埔交簡字第41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孫偲綺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