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446號聲請人A01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3樓關係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A002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A002(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A01(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A002之監護人。
三、指定甲○○(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A002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A002因患失智症,現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為代A002處理其日後事務,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對A002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A002之三女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A002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身心障礙證明。⒊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及所附照片2張。
⒋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
⒌親屬同意書。
(二)A002因認知障礙症(已達失智症程度),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A002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A002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A002之最佳利益,另指定A002之三女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聲請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書記官顏惠華附註: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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