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8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張吉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明川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8萬8,86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1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書記官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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