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31號原告 黃雅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南投縣政府稅務局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惟查,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3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7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趙思芸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書記官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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