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6號聲請人 李秀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2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年5月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刊登公示催告內容之新聞紙1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頁),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相符,可信為真。茲因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6年5月26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11月27日屆滿(同年月25日、26日為休息日及星期日,依民法第122條其期間之末日順延至同年月27日),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徐晨芳┌───────────────────────────┐│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