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簡智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智勇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犯罪所得,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
㈡、本案扣得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係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2份、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2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51頁至第53頁、第63頁至第67頁、第72頁至第73頁、第85頁),堪認前開扣案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
㈢、另扣得【附表】編號十一所示之現金新臺幣2,000元,係被告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其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警卷第5頁至第6頁),並將該等款項交警扣押,有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附卷可憑(見警卷第7頁至第10頁),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部分金額係員警因蒐證支付予被告費用,依刑法第38條之3規定意旨,仍不影響權利人原來可以主張之權利)。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品,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一
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哆啦A夢商標之塑膠製盒
4個(含警方蒐證扣得1個)
二
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哆啦A夢商標之手機配件組(含掛鍊、非金屬製綁帶、貼紙)
2套(含警方蒐證扣得1套)
三
仿冒「哆啦A夢」商標塑保護套(線套)
11個
四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Kitty商標之塑膠保護套
76個
五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Kitty商標之手機配件組
7套
六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MyMelody商標之手機配件組
1套
七
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兔兔商標之塑膠保護套
27個
八
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兔兔商標之手機配件組
2套
九
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兔兔商標之塑膠製盒
1個
十
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熊大商標之商標手機配件組
3套
十一
現金(新臺幣)
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