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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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32號原告 江資航
11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福杉 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