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4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鄧介榮 債務人 謝銘章 即美麗宣時尚生活館債務人 許玉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壹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伍仟叁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