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4號
原告 邱世民
上列原告邱世民與被告 黃郁惠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07,452元(含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1月1日前已到期之利息,計算詳如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577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4,07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靜宜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1
請求金額
8,000,000元
2
利息
8,000,000元
112年4月28日
114年1月1日
6%
807,452元
總計
8,807,4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