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4號

原告 邱世民

上列原告邱世民與被告 黃郁惠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07,452元(含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1月1日前已到期之利息,計算詳如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577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4,07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靜宜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1

請求金額

8,000,000元

2

利息

8,000,000元

112年4月28日

114年1月1日

6%

807,452元

總計

8,807,4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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