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57號原告乙○○被告丙○○CHAU.
41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甲○○」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書記官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