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561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吳志文 即德毅志企業行、 陳盈嬑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本票面額新臺幣1,735,80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