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55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3555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鍾榮興

廖翊卉

林伯儒

陳柏安

莊靜雯

王于嫙

葉靜霖

鄭凱輔

上八人

共同

選任辯護人 梁宵良 律師

被告 謝坤廷

莊雅媗

蒲景正

上三人

共同

選任辯護人 施宣旭 律師

翁栢垚 律師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五之部分,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五所示。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十一之部分,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十一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惟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邱于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附表五(被告莊靜雯):

編號

物品

數量

沒收之說明

備註

手機(iPhone,紅色)

1支

不予沒收

IMEI:000000000000000,SIM卡1張(0000000000)

電腦設備(ASUSM500筆電,銀色)

1台

沒收

-

螞蟻數位行銷有限公司識別證

1張

不予沒收

小綠

現金

90,000元

沒收

(Josh)

現金

90,000元

沒收

李曉彤

現金

90,000元

沒收

陳奕成

現金

94,000元

沒收

(Robert)

現金

80,000元

沒收

(Ziv)

現金

80,000元

沒收

蔡宗達

現金

50,000元

沒收

(小綠)

(此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為補充判決)

附表十一(被告蒲景正):

編號

物品

數量

沒收之說明

備註

手機(華為,紫色)

1支

不予沒收

IMEI:000000000000000,無SIM卡

手機(華為,黑色)

1支

不予沒收

IMEI:000000000000000,SIM卡2張

手機(REDMINOTE8PRO,藍色)

1支

不予沒收

IMEI:000000000000000,SIM卡1張

電腦設備(ASUS筆電,銀色)

1台

不予沒收

-

電子產品(SP隨身碟)

1台

不予沒收

容量:1TB

公司資料

1件

不予沒收

-

電子產品(KINGSTON隨身碟)

1支

不予沒收

容量:2GB

騰雲數位行銷有限公司名片

1張

不予沒收

姓名:JohnnyPu

公司識別證

1張

不予沒收

姓名:Johnny

螞蟻數位行銷有限公司識別證

1張

不予沒收

姓名:蒲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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