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00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王念慈 債務人 陳孝竺 債務人 莊耀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玖仟柒佰陸拾肆元整,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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