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446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玥瑢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原已於民國108年11月7日辯論終結,訂於同年11月27日宣判,然本院於108年11月15日接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之函文及卷宗,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訂於108年12月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勘驗法庭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王振佑法官許慧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