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贈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73號原告甲○○被告乙○○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6,936元【計算式:〔6800元/㎡×2.57㎡(高雄縣○○鎮○○段○○○○號土地公告現值)+6,000元/㎡×(95.39㎡+2.62㎡+123.8㎡)高雄縣○○鎮○○段507、508、511地號土地公告現值)+398,
600元(門牌號碼高雄縣○○鎮○○街○○○號房屋課稅現值)=1,746,9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