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營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營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營上字第一一號
上訴人中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上訴人甲○○
庚○○乙○○己○○丙○○複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王重吉法官李寶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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