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87號原告 劉秋英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美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書記官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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