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7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371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40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提起公訴,依照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三通企業社即 李淑芬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