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5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辛○○
巳○○丑○○卯○○甲○○寅○○戊○○子○○壬○○丙○○丁○○庚○○乙○○癸○○己○○前列十五人共同送達.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相對人(應以公司為相對人請求)。
二、請釋明每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並提出附表到院。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