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7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7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754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張郁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按逾期一期收參佰元,逾期二期收肆佰元,逾期三期收伍佰元之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郁羚於民國97年6月30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並按逾期一期收300元,逾期二期收400元,逾期三期收500元之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34792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