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擔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4號原告 黃美專 被告 許柏竣 法定代理人 鄧文雅 被告 許大益 被告 許惠琦 被告 許育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大益、許惠琦、許育瑄、許柏竣間請求代位請求分擔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92,495元【計算式:(3,740,000元+708,566元)×(1/2+1/8+1/8+1/8)=3,892,49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9,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