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0號債權人 黃吳素蘭 債務人 鄭蓮珠 債務人林煒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萬元每日二十元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