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訴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聲字第1號聲請人 温俊龍 代理人 柳聰賢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育成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5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揭明:現行條文第5項規定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却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其所定得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之當事人係指原告,且訴訟標的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以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之權益。
二、經查,聲請人之本案訴訟係基於債權(即買賣契約)為請求,其訴訟標的並非基於物權關係,核與上開規定即有未合。
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書記官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