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87號原告 李心譽 訴訟代理人 李育碩 律師被告 楊家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28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珍
法官吳玟儒法官洪甯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