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8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85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8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5日、97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張婕妤┌─────────────────────────────────────────────────────────────────┐│附表:97年度除字第18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登固建材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松山分行│60,000元│96年12月31日│ZA0000000│3個月│││司 郭登玉 ││││││├──┼─────────┼────────┼─────────┼───────────┼────────┼────────────┤│002│登固建材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松山分行│60,000元│97年1月31日│ZA0000000│3個月│││ 司郭登玉 ││││││├──┼─────────┼────────┼─────────┼───────────┼────────┼────────────┤│003│登固建材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松山分行│60,000元│97年2月28日│ZA0000000│5個月│││司郭登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