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18號原告 陳正傑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玲芳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0元,扣除原告業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冷明珍
法官蔡碧蓉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書記官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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