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三六八號
原告游純右原告與被告 王國梁 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李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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