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28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務人 陳子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0,8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子杰於民國112年06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17日起至民國115年06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03日止累計85,533元正未給付,其中80,714元為本金;3,526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子杰於民國112年06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14日起至民國114年06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03日止累計22,908元正未給付,其中20,791元為本金;1,042元為利息;1,07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陳子杰於民國112年05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24日起至民國114年05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03日止累計21,974元正未給付,其中19,655元為本金;1,026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陳子杰於民國111年03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28日起至民國114年03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03日止累計472元正未給付,其中358元為本金;21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7282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0714元陳子杰自民國113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72002新臺幣20791元陳子杰自民國113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2003新臺幣19655元陳子杰自民國113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2004新臺幣358元陳子杰自民國113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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