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2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又因違反電業法案件,於96年4月19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因96年減刑經裁減為有期徒刑5月在案;又因違反電業法案件,於96年10月25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三罪並經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在案,於96年5月23日送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2月24日以法矯字第0980006090號函核准假釋,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