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43號

原告 羅珮紋

被告 林淑慧

林佳樺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江俊彥

法官許芳瑜

法官楊世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郝彥儒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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