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77號原告羅德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瓊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詠固精密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