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4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程楹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1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有明文。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而在數罪併罰而有2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刑,而附表編號3至10所示之刑,經原判決即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8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且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乃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仍得易服社會勞動),另附表編號1、3至10所示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等情,此有受刑人於民國111年5月18日提出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憑。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復依上開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1年4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2各宣告刑期以及編號3至10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8年6月)。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6、9、10之罪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附表編號4、5之罪均為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附表編號7、8之罪均為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所犯附表編號3至10之罪均屬毒品相關犯罪,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但附表編號1、2所示之販賣槍枝、幫助詐欺取財等罪之犯罪類型及侵害法益各異,另除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為105年11月間,附表編號2至10所示各罪犯罪時間集中於109年4月至7月間,犯罪時間尚屬密切,併參考受刑人表示其已知錯,請求庭上考慮上有三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請求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第29頁),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等一切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共同未經許可,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幫助犯洗錢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不含沒收)有期徒刑2年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30日晚間某時許109年4月13日前某時許109年5月22日晚間9時38分後某時許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515號、第3840號、第4051號、第4324號、第4521號雲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896號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66號、第417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36號110年度簡字第122號110年度訴字第382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2日110年11月1日111年3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36號110年度簡字第122號110年度訴字第382號確定日期110年1月19日110年12月6日111年5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⒈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16號。⒉編號1至2併科罰金部分,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18號裁定定應執行併科罰金新臺幣15,000元確定。⒈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769號。⒉編號1至2併科罰金部分,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18號裁定定應執行併科罰金新臺幣15,000元確定。⒈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63號。⒉編號3至10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編號456罪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不含沒收)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9年5月23日某時許109年5月26日晚間9時43分後某時許109年5月30日凌晨3時34分後某時許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66號、第4170號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66號、第4170號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66號、第417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382號110年度訴字第382號110年度訴字第382號判決日期111年3月31日111年3月31日111年3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382號110年度訴字第382號110年度訴字第382號確定日期111年5月3日111年5月3日111年5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⒈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63號。⒉編號3至10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⒈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63號。⒉編號3至10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⒈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63號。⒉編號3至10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編號789罪名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不含沒收)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年1月犯罪日期109年6月3日下午3時24分後某時許109年6月30日凌晨2時22分後某時許109年7月19日凌晨1時後某時許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66號、第4170號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66號、第4170號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66號、第417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382號110年度訴字第382號110年度訴字第382號判決日期111年3月31日111年3月31日111年3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382號110年度訴字第382號110年度訴字第382號確定日期111年5月3日111年5月3日111年5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⒈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63號。⒉編號3至10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⒈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63號。⒉編號3至10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⒈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63號。⒉編號3至10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編號10(以下空白)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不含沒收)有期徒刑3年9月犯罪日期109年6月2日晚間8時44分後某時許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66號、第417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382號判決日期111年3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382號確定日期111年5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⒈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63號。⒉編號3至10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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