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3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3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3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銘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玖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肆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須按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肆仟伍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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