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83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敏雄
鄭耀森共同羅豐胤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世勛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9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百零四年度重上字第八十三號民事案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本件所涉及之詐欺情節,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6日以一百零一年度重訴字第545號民事判決認定在案,嗣經被告等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而由該院以一百零四年度重上字第八十三號受理,經函詢後,覆稱尚在審理中,此有該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中分東民慎決104重上83字第14839號函1份在卷可參。故為免本件與該案之認定歧異,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應於該院該民事案件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審判。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林慧欣法官洪俊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