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簡字第371號
上訴人即被告 鍾雲湘
上訴人即被告 鍾雲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魏國庭 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