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小調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聲 請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前列二人共
同 代理人 何宗達
相 對 人 林珍 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
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由相對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鄉○○村○○鄰○○路○
段○○巷○弄○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
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