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592號債權人 楊倉松 上列債權人楊倉松因與債務人 王興志 即進興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楊倉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進興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正本(非網路公示資料,請逕向主管機關申請)及債務人王興志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各乙份送院憑辦。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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