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5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5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謝瓊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掬水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毛俊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玖萬陸仟壹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億肆仟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