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51號
原告 王金煌
被告資晟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玉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2,630元(計算式:2,000,000元+起訴前利息2,630元),應繳裁判費20,8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99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書記官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