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0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00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即 周瑋量 之遺
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廖蘇隆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周瑋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玖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三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