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0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0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0257號聲請人 高培根 相對人 嚴美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三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三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4年度司票字第1025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票據號碼│├──┼───────────┼───────────┼───────────┼────────┤│001│101年4月2日│50,000元│103年5月23日│0000000│├──┼───────────┼───────────┼───────────┼────────┤│002│101年4月2日│50,000元│103年5月23日│0000000│├──┼───────────┼───────────┼───────────┼────────┤│003│101年4月2日│50,000元│103年5月23日│0000000│└──┴───────────┴───────────┴───────────┴────────┘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