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85號原告 張美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承煬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返還坐落臺中市○○區○○街○○巷○○弄○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經查,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99,600元,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函附卷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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