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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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0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文彬
郭冠廷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713號),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被告具狀陳明本案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另案相關並追加繫屬,其積極和解而請求兩案同時宣判可爭取為緩刑宣告之機會,經確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另案原訂審理庭期已暫先取消尚待擇日定期(參院卷第199頁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本案為確保被告2人法律上權益,既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此部分命再開辯論,並撤銷上開改簡式程序之裁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林家賢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書記官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