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簡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簡字第64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吳美姍 即青山服飾精品名店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被告吳美姍即青山服飾精品店之記載,
應更正為被告吳美姍即青山服飾精品「名」店。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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