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303號聲請人 江廣進 相對人 劉水發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鈞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1043號假扣押事件,經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三、惟查,本件債權人於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1043號假扣押事件,經本院准予假扣押後,已於99年8月17日向本院對於債務人提起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之訴訟,並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701號受理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誤,是債權人既已提起本案訴訟,債務人猶聲請本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曉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