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91號原告 郁文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秀美 、 陳建富 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促其履行,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依法視原告之聲請為起訴,而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45,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請提出被告莊秀美、陳建富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