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勞執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執字第51號聲請人 謝依姍 相對人翔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皇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七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調解記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萬柒仟元之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1年8月7日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台幣(下同)17,000元,然給付期已過,相對人仍遲不履行。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轉介之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於101年8月7日調解成立,調解結果為:「…2.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謝依姍(即聲請人)工資17,000元,於101年8月20日逕匯第三人 黃聖忠 之銀行帳戶內。」,因相對人於調解成立後,迄今仍未給付等情,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101年8月30日北府勞資字第1012426933號函所檢附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影本1件為憑,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積欠工資17,000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書記官李玉秀